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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弹道检查,被害人周喜良所中的一枪,是在距离很近的位置击中左太阳穴,具体的说,应该是手枪抵在太阳穴附近开的枪;而梅芳芳则在是一段距离外开的枪,我们假设通奸一说成立,被告人是真凶,让我们看看会有哪些情形。

        一、两个被害人正在实施通奸,被告来了,门外传来声音,通奸的两个人会怎么样呢正常的逻辑是被告的丈夫周喜良迅速抱起所有的衣物,躲到衣橱或床下。

        所有的衣服当然包括挂配枪的外裤,既然这样,被告从何处拿到手枪,如何实施所谓的失去理智而杀人此一情形不能成立。

        二、两个被害人正在实施通奸,被告来了,周喜良尚未来得及躲避就被撞破或发现。

        被告失去理智之下去抢夺裤子上的配枪。

        我想请问公诉方,您认为这种情况下,从警多年的周喜良所长会不会任由被告拿起裤子,打开枪套,再拔出手枪,最后打开枪保险,抵到被害人的头上开枪这一情形,当然也不会成立。

        那么什么情形下可以成立呢也有两种,一是两个被害人正在实施通奸,被告来了,但两个被害人睡着了,而且是在通奸的状态下睡着了。

        于是被告从容地拿出手枪,抵到周喜良头上开了一枪,然后再退开一段距离击毙梅芳芳;或者先在一段距离外击毙梅芳芳,再抵到被害人头上开了一枪。

        嗯,无论行打死哪一个,另一个还不能醒过来;

        二是两个被害人正在实施通奸,被告来了,两个被害人过于集中精力,都没发现,或没看见,仍在继续通奸行为,呵呵,或许被告在那一时刻是透明的,所以她拿枪,以不同的方式击杀两人。请问尊敬的公诉人,以上两种情形理论上可以成立,但是否行的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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